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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晓法师:《正理经》简读之二十四

  • 2024-05-29 14:35
简介《正理经》简读之二十四倒难说完就该说堕负了。堕负是第二章的内容。先看第一节。5.2.1 堕负共有22种,(1)坏宗;(2)异宗;(3)矛盾宗;(4)舍宗;(5)异因;(6)异义;(7)无义;(8)不可..

《正理经》简读之二十四

倒难说完就该说堕负了。堕负是第二章的内容。先看第一节。

5.2.1 堕负共有22种,(1)坏宗;(2)异宗;(3)矛盾宗;(4)舍宗;(5)异因;(6)异义;(7)无义;(8)不可解;(9)缺义;(10)不至时;(11)缺减;(12)增加;(13)重言;(14)不能诵;(15)不可知;(16)不能难;(17)避遁;(18)认许他难;(19)忽视应可责难处;(20)责难不可责难处;(21)离宗义;(22)似因。

一上来就先列出二十二种堕负的名称。下边儿就具体解说。

5.2.2 承认反例的性质,并把它用在自己的例子中,这就是堕负的第一种,即坏宗。

堕负就是判定输的情况,说要是出现这二十二种情况就是输了。第一种堕负是坏宗。啥是坏宗呢?比如说,我立了一个式子:声常;无形象故;如虚空。反驳者就说了,说:如果声音与虚空有同样的性质就证明它是常的,要是与声音有不同的性质的话,就可以说声音无常了,声音是所作的,虚空不是所作的,声音是感官能觉知的而虚空不是,所以,声音是无常的。我就说:我说的是与常同性质的,只要与常同性质的事物自然就是常的。反驳者就说:以常同性质者为因是不定因,因为无形象因也有与无常同性质的,比如快乐,所以你用无形象来证声常是不行的。可是要是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话,就一定能显示出所有无常的事物与常的事物均分离,所以,我从声与虚空的分离(不相混淆)来成立声无常。我就说:我也相信声上有所作性,凡常的事物都非所作。

到此,就是我把对方反喻的性质(所作性)放在了自己的实例(虚空)上,我这就是输了。这个就叫坏宗。

5.2.3 当宗受到反对时,换用另外的特性来陈述宗,这就是第二种,即异宗。

异宗就是换了话题。咱们本来在辩论某一个话题,辨着辨着你的话题变了,这你就输了。比如我立了一个论式:声无常,可感知故,如瓶。对方说:声是常,可感知故,如类属性。“类属性”就是同类的。我就说:类属与瓶虽都可感知,但类属是遍及的,瓶则不是,故声是非遍及的无常。这样呢,我就把自己的宗“声无常”改成了“声是非遍及的无常”,这一变我就输了。“声是非遍及的无常”就是“声不是到处都无常”。

5.2.4 当因与宗相矛盾时,就出现了矛盾宗。

比如说,“声常,一切皆无常故”。或者说,“声常,所作性故”。

5.2.5 当自己的宗遭到反驳时,就放弃原来所立之宗,这就是第四种,即舍宗。

我说:声无常,可感知故,如瓶。对方说:可感知的不一定就是无常的,比如说类属性。我就赶紧说:谁说声无常了~~我这就是放弃了自己的宗,这就是舍宗。

5.2.6 当所说的未加限制的因遭到反对时,想对它加上限制,这就是第五种,即异因。

异因实际上就是改变理由。很简单。比如我立下了论式:声无常;可感知故;如瓶。对方说:可感知的不一定就是无常的,如类属性。我就赶紧说:我说的可感知是指类属性以外的可感知物。这改变后的因就是在原来的因上加上了一个限制。这就是把自己论式的因给改变了。

第二节是堕负的第六、第七、第八、第九种。

5.2.7 引进与正在辩论的话题无关的题目,即第六种,异义。

我说:声无常,可触摸故。这个式子受到了对方强有力的反驳,我对人家的反驳没有办法回答,我就说,“因这个词hetu是由词根hi转化来的”,这就是纯粹一句废话,这话与争论的论题毫无关系,或者叫王顾左右而言他。或者说是:你的论据与你要论证的观点根本没有关系,八杆子打不着。

5.2.8 象唠叨字母表中的字母一样的论述,叫无义堕负。

就是说的话根本就没有意义,比如我立这样一个式子:声无常,人、口、手、丈、尺、寸、A、B、C故。这人、口、手、A、B、C有什么意义呢?它又能说明什么问题?毫无意义。

5.2.9 如果一种观点重复了三遍仍不能被对手和听众所理解,那就是第八种,即不可解义。

就是说你立的式子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是什么意思。你的论式被别人驳斥之后就用了些其他手段,比如说快速发音,就象那谁说的一个相声,“我用俄语给大家说一段”,他其实不会俄语,就说,“一条麻袋,拿到哈尔滨去卖,卖不掉,我又拿回来”,他把这几句话快速地说,在有些地方又拉长音调,还真有点儿外语的味道。这快速发音就是一种掩饰自己无能力的手段,你说了三遍别人还是不知道你在说啥。这就是不可解义。

5.2.10 由于上下文没有联系,缺乏连贯的意思,这种情况就是第九种,即缺义。

你的话一个一个地蹦,没有联系,构不成连贯的意思。我说,“声无常;十只桃,一棵树,三个人故”。这是什么东西?“什么是佛法西来意呢?麻三斤、吃茶去”。这也是。这主要是缺乏整体概念的缘故。

第三节:堕负的第十、十一、十二种。

5.2.11 论式不按宗因喻合结顺序叫不至时。

这是次序颠倒,本来是宗、因、喻、合、结,你要是颠倒了次序,这就不行。姚卫群先生举了个例子,比如说:“此山有火(宗);有烟处必有火,如灶(喻);现烟故(因);山上有火(结);山上有烟(合)”。这个式子就是不至时。因为次序乱了,就使得命题不能及时得到证明。及时得到证明就是说,你一说完人家就知道了,可现在你说完了你的论式,我还一下子犯迷糊了,不知道哪个是你的观点儿。

5.2.12 如果论式缺少任何一支,叫缺减。

五支不全。

5.2.13 当因或喻有多余时,就叫增加。

话说多了。比如我说:声无常;所作性故、勤勇无间所发故。这就是增加。我立:此山有火;现烟故、有光故;如灶、如炉。这有光、如炉都是多余的。有时候还会出现说多了就说冒泡的情况。

第十三种堕负是重言。

5.2.14 重复词句或意思,除重申之外,就叫重言。

说了一遍以后再说一遍。有声重、义重,世亲菩萨还给弄出个义准的重复,叫“重义至”。声重如“声无常、声无常”,说了两遍。义重如“眼、目”。重义至如“生死实苦、涅槃实乐”。重言在现实中有时候也是有意义的,比如我催你跑快点儿,就说,“快、快”,这也可以,但在辩论中不行。

5.2.15a 重申不是再说,因为重复词句就有了特殊的意义。

这是说的重申与重言的区别。宗与结,从表面上看,完全是一样的,但这是重申,不是重言,它可以使人更清楚地把握所立之宗。

5.2.15 对意思上已经明白了再用明确的语言(表述一遍)也是重复。

这是说,为了使对方更明白,就再说一遍,这再说的一遍是用自己的话说,而不是掉书袋儿。

堕负的第十四种是不能诵。

5.2.16 当听众已经明白,对手已经说了三遍,还是不回答,这就是第十四种,即不能诵。

人家立了论式以后,大家都听明白了,你自己也听明白了,对方也说了三遍,可是你还无法回答。这你就输了。

第十五种是不知。

5.2.17 不理解就是15)不知。

不知就是不理解。就是说,人家立了个论式,可是你听不懂什么意思,人家说了三遍你还是不懂。连听众都听懂了,可你还不懂。这个不知是听不懂别人的意思而无法回答,刚才的不能诵是听懂了别人的意思而无法回答,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。

第十六种堕负是不能难。

5.2.18 不知如何回击就是16)不能难。

这个不能难又叫不善巧,给不能诵可以说是一样的。不能诵是说的立方,这不能难是说的破方。

第十七种堕负是避遁。

5.2.19 当一方以另有事情为由中断辩论时,这就是第十七,即避遁。

就是我看不行了,我就找借口避开。象程咬金打仗一样,看打不过了就找个借口:我要拉屎。然后他就蹲下来不起来,你也不好意思在人家拉屎时杀他,他非等救兵到了他才出来。这不行,你要是拉肚子咱就干脆不在今天辨,你要是在今天辨了,就得忍着。

看第十八种堕负,认许他难。

5.2.20 一方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,说这意味着对方也犯有同样的错误,它就是认许他难。

在对方的辨破下我发觉自己的论式有毛病,但我却在承认自己的论式有毛病时也说对方的论式也有同样的毛病。这承认自己论式有毛病之后再说什么都是不必要的了。

第十九种是忽视应可责难处。

5.2.21 对犯有堕负的人不攻击,这是第十九,即忽视应可责难处。

就是说,对方已经输了,可你没有觉察,使得公证人指了出来,这就是你输了。

第二十种是责难不可责难处。

5.2.22 在没有堕负时说人家堕负,这是责难不可责难处。

人家没有输你却说人家输了。

第二十一种堕负是离宗义。

5.2.23 同意宗义后还无限制地辩论下去,这是离宗义。

立了自己的观点儿,可是我在论述时却是不加限制地任意说,超出了自己所立的观点儿。一说起来就扯旗放炮,说了个云天尛(河南方言,就是发挥得离题太远了)。

最后一种堕负是似因。

5.2.24 似因已如前述(见1.2.4-1.3.9)。

就是因有毛病,这在前边儿已经说过了。

到此就完了。咱们念完了《正理经》,有没有觉得《正理经》的说理其实不是那么的详尽,有些地方确实是很粗疏,力度不够。这主要是因为这个《正理经》拉拉靯靯(河南方言,稀稀拉拉,不紧凑,扯得很长的意思。靯,读作du)写了好几百年,有千年左右才成现在的样子。中间也不知道经过了多少人增补。这样呢就显得结构不是十分的紧凑,说理也不是十分的完美。比如中间有承认自己的定义不完美等的情况。因为我在最开始就说了,说让大家要把自己是佛教徒忘掉,可中间老是不由自主的就把佛教徒的习气带出来,实在来说,这不是一个好习惯。

咱们说完了《正理经》,刚好困难时期也过去了。还算差不多。

更新于:6个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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