造业祸殃子孙是怎么回事?不是果报自受吗?
- 2024-08-26 09:54
“祸殃子孙”的事,一般人多认为没有道理,因为祖先父母作恶,无辜的子孙却要受连累而遭殃,这样的因果法则未免有失公平。
其实,所谓“祸殃子孙”只是一句惯用语,也只是一种表面现象,它的背后有更深的道理在。
佛在《地藏菩萨本愿经》上说:“各据本业,自受恶趣。”
在《出曜经》上说:“作罪自受其殃,无能代者。”
这些告诉我们,“自作自受”是一条因果的铁则,不可能自己作恶,却由子孙代受恶报。
依佛法因果理论来看,这种“祸殃子孙”的现象之形成,根本原因乃是由于“同业相引,共业召感,后报转为现报”所致。
所谓“同业相引”是指往世造了相同种类的善业或恶业的人,彼此间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。
例如往世勤于布施济贫的二人,今世成为父子,父亲赚钱致富,儿子出生于此,同享富报。
而“共业召感”是指往世共同参与,造作同一件善业或恶业的人,有互相成为眷属的趋向。
例如往世父子共同偷盗,今世父亲成为贫穷乞丐,儿子则生为乞丐之子,共同承受贫穷之果报。
所谓“后报转为现报”是指原本是未来世才要承受的恶报,由于环境中遇到相关的缘来促发,使其恶果提早成熟,而于今世就受到恶报;或者是本应于年纪较大时才受的恶报,提早于年纪较小时就受报。
有些时候造杀业的人本身未见到受恶报,是因应享的福报尚未享尽,恶报的缘尚未成熟所致。
这时子孙受到连累而遭殃的情形和原因有二种:一是犯了杀生恶业之后,生的孩子有残废、畸形、多病、短命情形之时,这是因当事人犯了杀业,借由“同业相引,共业召感”的缘故,召感到往世犯了严重杀业,应受残废畸形等果报的人,来投胎做他的子女。这时子女的遭遇实由于往世造恶业今世应受报所致,绝非代父母祖先受罪。
二是生了孩子以后才造杀业的人,若是他的孩子今生福报较薄,而且往世曾造杀业,这时父母的杀生恶行,会促使孩子的杀生果报提早成熟,本应于未来才受报,却提早于现在就受报,而发生多病、短命、灾横的情形。就孩子来说,他的遭遇只是“后报转为现报”,仍是自作自受,并没有不公平之处。
由此可知“祸殃子孙”是因果律中重要的一环。它可让作恶的众生,但因福报大而看不见今生受恶报的人,借由子孙的不幸遭遇而知所警惕戒惧;也可使因果报应的事理,在隐微难明之下,仍有蛛丝马迹可循。
世间上虽说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,然而法律却有漏洞,有时还会受到人情左右,因此法律未必能做到绝对的公平。
惟有在因果之前,人人平等,因果业报如影随形,谁也逃不了。
因果报应在时间上虽有现报、生报、后报等“三时报”之分,但是所谓“假使百千劫,所作业不亡,因缘际会时,果报还自受。”
为善者必获福,作恶者必遭殃,造了善恶业因,不管时间久暂,只要因缘成熟,必定要受果报。
譬如一粒种子埋在泥土里,一旦阳光、空气、水分等因缘聚合,时机成熟,便能发芽抽枝,开花结果。所以说:“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不是不报,时候不到。”
又说:“父作不善,子不代受;子作不善,父亦不受。”一切自作自受,任何人都替代不了。
了解果报自作自受的道理,我们就应该行善积德,切莫造下恶因,一旦尝到恶果,也就追悔莫及了!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十八说:“已作不失,未作不得。”
揭示了佛教因果论的特点:任何思想行为,必然导致相应的结果,“因”未得“果”之前,不会自行消失;反之,不作一定的业因,也就不会得到相应的结果。
因果报应不是权势所能左右,鬼神也无法操纵,上天更无法控制,它支配了宇宙人生的一切,是吾人善恶行为的测试依据。
经上说:“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,三世因果,循环不失。此生空过,后悔无追!”
所以,我们应该正视因果法则,广植善因,必能为此生、来世带来福慧圆满的生活。